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发布时间: 2021-12-31 ?????发布机构:凤凰镇 ??????????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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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
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13号主席令,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 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单处或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单处或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其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其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其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执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52条量化标准,具体如下: 1、发生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3人以下,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以后每增加1人,加处1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2、造成1至2人死亡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3至6死亡的,处15万元罚款; 4、造成6至9死亡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处20万元罚款。 | ||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逾期未改正的。 | 发现主要负责人安全法定职责七项中,有一项未履行的,处2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 停产停业整顿 |
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 |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首次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100人的,首次可以处5000元罚款,增加100人(不够100人的按100人计),对企业加处2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逾期未改正的,对企业处5万元罚款,增加100人,对企业加处5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5万元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下的,首次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企业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4、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30人的,首次可以处5000元罚款,每增加30人(不够30人的按30人计)对企业加处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逾期未改正的,对企业处5万元罚款,每增30人,对企业加处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5万元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1、发现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1 人未经考核合格的,首次可以处1000元处罚,最高不超过5万元;逾期未改正的,发现1 人处5万元罚款,每增加1 人加处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 |||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 | 1、未按照本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发现1人,可以处500元,最高罚款不超过5万元;逾期未改正的,发现30人以下的处5万元,每增加1 人,加处5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
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2、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发现1项,可以处500元,最高罚款不超过5万元;逾期未改正的,发现3项以下的处5万元,每增加1 项,加处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未如实记录10人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可以处5000元罚款,每增加1人加处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每增加1人,加处2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 |||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1、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2、地上开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
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3、煤矿、地下非煤矿山,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可以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5万元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1、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2、地上开采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3、煤矿、地下非煤矿山,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可以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5万元罚款。 |
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发现1 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的,首次可以处2000元处罚,增加1 人加处2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逾期未改正的,发现3人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的,处5万元罚款,增加1 人加处5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 |||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且逾期未改正的; | 1、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且逾期未改正的,并处5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罚款; 2、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个亿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且逾期未改正的,并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3、投资额在1个亿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且逾期未改正的,并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5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1、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经审查同意的,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罚款; 2、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个亿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经审查同意的,或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没有安全设施的,处6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投资额1亿以上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审查同意的,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个亿以下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的,处7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5、投资额在1个亿以上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的,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1、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未按设计施工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个亿以下的建设项目未按设计施工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投资额在1个亿以上的建设项目未按设计施工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1、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个亿以下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投资额在1个亿以上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 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1、发现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有1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首次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2、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有3处以下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3、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有3处以上10处以下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4、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有10处以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1、发现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处1万元罚款,每增加1台(套),加处5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2、发现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每增加1台(套)加处1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 ||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1、未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2、未定期检测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 元罚款; 3、既未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定期检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1、未为1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首次发现处500元罚款,每增加1人,加处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2、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且逾期未改正的,未为10人以下(含10人)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5万元罚款,超过10人的,每增加1人加处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1、发现1台(套)危险物品的容器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首次可以处5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1台(套)危险物品的容器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处5万元罚款,超过1台(套)的,每增加1加台(套),加处10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 |||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1、发现使用1台(套) 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首次可以处1万元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使用1台(套)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处5万元罚款,超过1 |
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台(套)禁用设备或工艺的,每增加1台(套)、或1种工艺的,加处2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5万元罚款。 | ||||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首次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首次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逾期未改正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未改正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 停产停业整顿 |
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停产停业整顿 | ||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1、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或未进行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有其中一项缺失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有其中一项缺失的,处10万元罚款,每增加1项,加处3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1、首次发现,可能以按下列规定罚款: (1)危险作业现场有3人以下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的,处5万元罚款; (2)危险作业现场有3人以上6人以下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危险作业现场有6人以上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按下列规定罚款: (1)危险作业现场有3人以下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的,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危险作业现场有3人以上6人以下作业,生产 |
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经营单位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的,处10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危险作业现场有6人以上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停产停业整顿 | |||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1、首次发现,可按下列规定罚款: (1)煤矿企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非煤矿山地下开采企业、危险生产、储存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可以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地上开采的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经营单位(含烟花爆竹)、不构成重大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 (4)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4万元以下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按下列规定罚款: |
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1)煤矿企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煤矿山地下开采企业、危险生产、储存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地上开采的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经营单位(含烟花爆竹)、不构成重大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罚款。 |
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经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 |
| 停产停业整顿 | |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15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2万元罚款; 4、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6万元罚款; 5、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9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 1、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了统一协调、管理,但未与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即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 |
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又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仅做了其中一项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即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又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 |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构成重危险源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构成重危险源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标志不明显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数量不够、规格不符合规定、不完全畅通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锁闭、封堵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置出口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1、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 | 1、情节一般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5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罚款。 | ||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一)不立即组织抢救的; | 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 ||
(二)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70%的罚款。 |
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 | 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 |||
(四)生产安全事故迟报的。 |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70%的罚款。 | |||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 1、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死亡1人,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死亡2人,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 | 1、造成3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16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17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57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4人死亡,或者16人以上2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7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7万元以上64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5人死亡,或者25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2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
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4万元以上71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6人死亡,或者30人以上3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3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1万元以上78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造成7人死亡,或者35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5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8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6、造成8人死亡,或者40人以上4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4000万元以上4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85万元以上92万元以下的罚款; 7、造成9人死亡,或者45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4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92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煤炭法
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2013年6月29日修改实施 |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停止生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 | 1、擅自开采本矿井保安煤柱,构成一般隐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擅自开采本矿井保安煤柱,构成重大隐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构成一般隐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4、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构成重大隐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作业 |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 | 1、经批准,但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2、未经批准,但采取了安全措施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款; 3、即未经批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并处3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作业 |
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 | 1、经批准,但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2、未经批准,但采取了安全措施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款; 3、即未经批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并处3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作业 | |
《国务院bet36体育在线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2005年9月3日公布实施 | 第十条第一款?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 1、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规定或实际井下劳动人数超过规定的,停产整顿不少于2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个采区内同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或单个回采工作面月生产能力超过设计能力50%的,停产整顿不少于5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或单个采区月生产能力超过设计能力25%,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井全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停产整顿不 | 责令停产整顿 |
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少于30日,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整顿 | |||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
1、按要求配备了瓦斯检查员,但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2日,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或未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5日,限5日内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根据工程量限期改正,并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5日,限30日内改正,并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5日,限30日内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7万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整顿 | |||
(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 1、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3日,限5日内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限30日内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 |
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立即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3日,根据工程量限期改正,并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20日,根据工程量限期改正,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整顿 | |||
(五)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 1、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未配备防治水专门人员,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或者未配备有关技术设备、仪器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5日,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5、有明显透水征兆,或者现场有关人员报告后,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30日,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六)超层越界开采的; |
1、超层越界开采,其盗采煤量不超过100吨或者掘进巷道不超过50米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5日,并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整顿 |
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6、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整顿 | |||
(七)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 1、未按规定配备专业人员或者未编制专门设计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5日,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八)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 1、使用淘汰的设备、工艺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 |
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整顿 | |||
(九)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 1、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2日,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十)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
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20日,并按下列标准并处罚款: |
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十一)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 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0日,并按下列标准并处罚款: 1、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从事生产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已申办但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整顿 | ||
(十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 | 1、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3日,并处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十三)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 煤矿企业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而仍然进行生产的,根据情节轻重,参照前述细化标准,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九条第二款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逾期未改正的; | 1、建立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并进行定期排查,但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3日;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立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但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排查和报告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3日;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第十一条第三款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 |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 |
1、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关闭,没收违法所得 |
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第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3人以下井下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的,对煤矿处10万元罚款;以后发现每增加1人井下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的,加处4万元,最不超过50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 | 煤矿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 | 责令当日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
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井登记档案虚假的; | 2、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10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