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04-15 ?????发布机构:财政局 ??????????字体:[大?中?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行政处罚)?????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索引号:czj/1650016029317
宁晋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财罚决〔2022〕1号
被处罚人:河北一心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河北省定州南陶邱村
法定代表人:豆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ECJ6Q88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宁晋县2021年幼儿园桌椅床等购置项目(二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问题,已经立案并调查终结。认定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宁晋县2021年幼儿园桌椅床等购置项目(二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成交后放弃中标,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对此事项依法向本机关进行了报告。经调查,你公司所述因疫情导致不能按时供货、原材料成本上涨、存货不足等原因无法签订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你公司中标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向采购人提交了落款时间为 2021年12月10日的放弃中标材料,该材料载明“……1.我公司存货量不足,我公司不能用现货按时交货;2.因现在有疫情,而我公司生产所用的原材料均在外省,导致我公司不能按文件要求按时交货。3.因原材料成本上涨,导致货物成本超出我公司报价。为了不影响采购人的使用,因此我公司放弃本次中标资格,给贵单位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但你公司不能提供原材料来源地、货物生产地采取疫情封控措施等证明材料。同时你公司也明晰作为独立法人应对本公司的投标行为负责,并应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基于以上事实,你公司提出的放弃中标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足以认定你公司存在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询问笔录、采购人询问笔录、代理公司询问笔录、采购人和代理公司情况说明等相关佐证资料为证据。
二、处罚理由及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和《河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及相关)》第19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1000万元的,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2.对供应商并处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结合你公司对此事认识态度较好,并且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工作的实际情况。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5023.15元(伍仟零贰拾叁元壹角伍分)罚款(罚款金额为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宁晋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收款人:宁晋县财政局;开户银行: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95020122000015274;收入项目:其他一般罚没收入;项目编码:10305019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宁晋县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600009
宁晋县财政局(印章)
2022年4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