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马店镇人民政府案件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 2023-05-22 ?????发布机构:换马店镇 ??????????字体:[大?中?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行政处罚)?????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索引号:hmdz/1684723745616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事由 | 违法事实 | 违反的法律条款 | 处罚类型 |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处罚结果 | 决定(通知)日期 | 决定书送达日期 | 事项类型 | 实施机关 |
换罚决〔2023〕3号 | 河北久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曹某 | 91130528MA0FF3LQ7N | 违法占地 | 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占用换马店镇曹伍疃一村村东方向2016平方米(折3.02亩)土地硬化地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的罚款,共计40320元。 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2023年4月27日 | 2023年4月27日 | 国土 | 换马店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换罚决〔2023〕3号
河北久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单位于2023年4月12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未批先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20年10月份开始,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占用换马店镇曹伍疃一村村东方向2016平方米(折3.02亩)土地陆续硬化地面。现状:地面已硬化。经勘验地类为耕地,查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构成了违法占地行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等。
我单位已于2023年4月2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根据案发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的罚款,共计40320元。
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履行处罚事项。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直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600049号
联系人:崔彦国、柳 淇
电 话: 03195690404
地 址:宁晋县换马店镇人民政府
宁晋县换马店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