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年11月23日)
发布时间: 2023-11-24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中?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行政处罚)?????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索引号:scjgj/1700795327935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年11月23日) | |||||||||
序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单位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编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宁晋县胖大厨饭店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宁市监处罚〔2023〕348号 | 宁晋县胖大厨饭店 | 92130528MA0*****5Q | 裴亮亮 | 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3]28-23 号)要求该店限期改正。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4日 |
2 | 宁晋县老伙夫饭店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宁市监处罚〔2023〕350号 | 宁晋县老伙夫饭店 | 92130528MA*****08 | 赵晓伟 | 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3]28-24 号)要求该店限期改正。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4日 |
3 | 宁晋县红建牛肉板面店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宁市监处罚〔2023〕347号 | 宁晋县红建牛肉板面店 | 92130528M*****5C | 郭红建 | 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3]29-20号)要求该店限期改正。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4日 |
4 | 宁晋县香源饭店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宁市监处罚〔2023〕185号 | 宁晋县香源饭店 | 92130528MA****U5C | 李丽勤 | 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3]29-26 号)要求该店限期改正。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4日 |
5 | 宁晋县倩丽快餐店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宁市监处罚〔2023〕346号 | 宁晋县倩丽快餐店 | 92130528MA*****Y5J | 张倩丽 | 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3]29-21 号)要求该店限期改正。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4日 |
6 | 宁晋县自家快餐店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宁市监处罚〔2023〕349号 | 宁晋县自家快餐店 | 9213052*****C4N | 赵永涛 | 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3]29-25 号)要求该店限期改正。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4日 |
7 | 宁晋县小卫饭店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宁市监处罚〔2023〕345号 | 宁晋县小卫饭店 | 92130528MA*****K6E | 薛卫广 | 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3]28-22 号)要求该店限期改正。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4日 |
8 | 宁晋县石超快餐店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宁市监处罚〔2023〕473号 | 宁晋县石超快餐店 | 9213052******13 | 石超 | 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3]29-39号)要求该店限期改正。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4日 |
9 | 宁晋县香雅阁饭店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宁市监处罚〔2023〕466号 | 宁晋县香雅阁饭店 | 92130528MA0******6F | 闫龙江 | 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3]29-34号)要求该店限期改正。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4日 |
10 | 宁晋县李航烧烤店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宁市监处罚〔2023〕474号 | 宁晋县李航烧烤店 | 92130528MA*****E | 李阳 | 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3]29-40号)要求该店限期改正。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4日 |
11 | 宁晋县楠楠过桥米线店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宁市监处罚〔2023〕476号 | 宁晋县楠楠过桥米线店 | 92130528MA*****J | 张尚杰 | 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3]29-42号)要求该店限期改正。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4日 |
12 | 宁晋县唯爱大盘鸡饭店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宁市监处罚〔2023〕475号 | 宁晋县唯爱大盘鸡饭店 | 92130506******1L | 高芳慧 | 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3]29-41号)要求该店限期改正。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4日 |
13 | 宁晋县张嫂子快餐店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宁市监处罚〔2023〕468号 | 宁晋县张嫂子快餐店 | 92130506M******6 | 史伟静 | 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3]29-36号)要求该店限期改正。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4日 |
14 | 宁晋县靳家饺子馆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宁市监处罚〔2023〕465号 | 宁晋县靳家饺子馆 | 92130506MA0******4P | 靳双波 | 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3]29-33号)要求该店限期改正。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4日 |
15 | 宁晋县福郡快餐店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宁市监处罚〔2023〕470号 | 宁晋县福郡快餐店 | 92130528MA******D | 杨彪 | 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3]29-38号)要求该店限期改正。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4日 |
16 | 宁晋县壹号院火锅店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宁市监处罚〔2023〕469号 | 宁晋县壹号院火锅店 | 92130528****6R | 张兵浩 | 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3]29-37号)要求该店限期改正。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4日 |
17 | 大曹庄管理区兴源快餐店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宁市监处罚〔2023〕472号 | 大曹庄管理区兴源快餐店 | 1305066****83 | 杨春伟 | 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3]28-12号)要求该店限期改正。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4日 |
18 | 宁晋县德程餐饮服务店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宁市监处罚〔2023〕477号 | 宁晋县德程餐饮服务店 | 92130506*****84 | 程浩 | 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3]29-43号)要求该店限期改正。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4日 |
19 | 宁晋县长华饭店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宁市监处罚〔2023〕471号 | 宁晋县长华饭店 | 92130528MA09A****R | 赵长华 | 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3]28-11号)要求该店限期改正。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4日 |
20 | 宁晋县鹏超饭店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宁市监处罚〔2023〕467号 | 宁晋县鹏超饭店 | 92130528MA0*****1W | 米鹏超 | 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3]29-35号)要求该店限期改正。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4日 |
21 | 宁晋县红蕊私房菜馆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宁市监处罚〔2023〕463号 | 宁晋县红蕊私房菜馆 | 92130506MA0*****0X | 张辉朋 | 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3]29-31号)要求该店限期改正。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7日 |
22 | 宁晋县骏庭府烧烤店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宁市监处罚〔2023〕464号 | 宁晋县骏庭府烧烤店 | 92130528MAC0*****1 | 孙阔亮 | 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3]29-32号)要求该店限期改正。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