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家庄镇颜某涉嫌非法占地建厂房案
发布时间: 2024-07-30 ?????发布机构:苏家庄镇 ??????????字体:[大?中?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行政处罚)?????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索引号:sjzz/1722325551679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苏罚决〔2024〕35号
当事人:颜飞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bet36体育在线2024年4月1日对你非法占地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15年3月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占用苏家庄镇段羊盃村2736平方米(约合4.1亩)建设瓷砖厂,其中耕地1340平方米、林地34平方米、设施农用地1362平方米,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违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2.对耕地134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陆仟捌佰元整(26800元);对林地和设施农用地共139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零玖佰肆拾元整(20940元);合计处罚计人民币肆万柒仟柒佰肆拾元整(47740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西环路邮政储蓄银行宁晋县支行,账号10071734435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宁晋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600051
苏家庄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