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家庄镇张某娜涉嫌非法占地建厂房案
发布时间: 2024-07-30 ?????发布机构:苏家庄镇 ??????????字体:[大?中?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行政处罚)?????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索引号:sjzz/172232573649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苏罚决〔2024〕61号
当事人:张某娜 ,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苏家庄镇东马庄村。
根据 卫片推送 ,本机bet36体育在线 2024年4月1日对你(单位) 违法占地建设厂房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15年4月,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占用苏家庄镇东马庄村的土地建设包装印刷厂,占地面积942平方米(约折1.41亩),该地块占地前为未利用地,构成了违法占地的事实。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勘测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不陈述不申辩又不要求听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处以每平方米壹拾元(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玖仟肆佰贰拾元整(9420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西环路邮政储蓄银行宁晋县支行,账号10071734435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宁晋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600051
苏家庄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