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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项目标准明细表

发布时间: 2024-10-11 ?????发布机构:北鱼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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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项目标准明细表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文件依据项目标准收费上限收费下限备注
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10305019901文化罚没《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1、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可处4000元罚款,对个人可处800元罚款;
2、责令中止违法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消除的,对单位可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可处1200元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可处1.8万元罚款,对个人可处1800元罚款。
1、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可处4000元罚款,对个人可处8000元罚款;
2、责令中止违法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消除的,对单位可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可处1200元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可处1.8万元罚款,对个人可处1800元罚款。
单位可处1.8万元罚款,对个人可处1800元单位可处4000元罚款,对个人可处800元罚款
10305019902统计罚没




10305019903司法罚没




10305019904水利罚没




10305019905商务罚没




1030501990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罚没




10305019907农业罚没




10305019908农机罚没




10305019909民政罚没




10305019910煤矿安全监察罚没




10305019911林业罚没




10305019912国土资源罚没




10305019913





10305019914公安加处罚款




10305019915财政罚没




10305019916知识产权局罚没




10305019917邮政管理局罚没




10305019918盐业罚没




10305019919烟草专卖罚没




10305019920畜牧罚没




10305019921文物管理罚没




10305019922体育罚没




10305019923人防罚没




10305019924气象罚没




10305019925民委(宗教)罚没《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一、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不是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公民的,责令停业,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一)年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
(二)年营业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处4000元罚款;
(三)年营业额超过5万元的,处5000元罚款。
使用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罚款。
三、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或私自转让、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一)无主观故意,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1000元罚款;
(二)无主观故意,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处3000元罚款;
(三)明知故犯,但造成影响轻微的,处3000元罚款;
(四)明知故犯,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处6000元罚款;
(五)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四、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一)产品价值1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二)产品价值超过1万元至5万元的,处8000元罚款;
(三)产品价值超过5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
五、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内容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一)在县(市、区)范围造成影响的,处500元罚款;
(二)在设区市范围造成影响的,处800元罚款;
(三)在全省造成影响的,处1000元罚款;
六、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
1万3000元
10305019925民委(宗教)罚没《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10305019925民委(宗教)罚没《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 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并积极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但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的处11万元罚款,惰节严重、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处17万元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7万元5万元
10305019925民委(宗教)罚没《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10305019925民委(宗教)罚没《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情节较轻、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积极配合调查并立即、改正的处13万元罚款,情节较重、但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影响恶劣的处27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7万13万元
10305019925民委(宗教)罚没《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4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2倍4万元
10305019925民委(宗教)罚没《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第二款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305019925民委(宗教)罚没《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305019926旅游罚没《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8000元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000元8000元
10305019927粮食罚没




10305019928科技罚没




10305019929教育罚没




10305019930建设罚没《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第二十条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305019931纪检监察罚没




10305019932计划生育罚没




10305019933环保罚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九条情节较轻的(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少,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两万元,对个人处七百五十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少但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万元,对个人处一千三百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焚烧有毒有害物质较多或影响较大的),对单位处八万元,对个人处一千七百元的罚款。
单位2万,个人750元单位8万,个人1700元
10305019933环保罚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处罚:
情节较轻的(喷洒面积较小,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处7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的(喷洒面积较小,但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12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喷洒面积较大),处1800元罚款。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情节较轻的(产生烟尘污染较轻,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处8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产生烟尘污染较轻,但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1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产生烟尘污染重),处1800元罚款。
1800元700元
10305019933环保罚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的罚款。300元300元
10305019933环保罚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et36体育在线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条情节较轻的(产生烟尘较轻,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处五百元罚款;情节较重的(产生烟尘较重,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一千元罚款。1000元500元
10305019933环保罚没




10305019933环保罚没




10305019933环保罚没




10305019933环保罚没




10305019933环保罚没




10305019933环保罚没




10305019933环保罚没




10305019934国防科工局罚没




10305019935广电罚没




10305019936工业和信息化罚没




10305019937地震罚没




10305019938测绘罚没




10305019939安全生产监督罚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四条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首次可以处4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100人的,首次可以处5000元罚款,增加100人(不够100人的按100人计),对企业加处2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逾期未改正的,对企业处5万元罚款,增加100人,对企业加处5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5万元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贯在30人以下的,首次可以处4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企业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发现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1人未经考核合格的,首次可以处1000元处罚,最高不超过5万元;逾期未改正的,发现1人处5万元罚款,每增加1人加处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5万4000元
10305019939安全生产监督罚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四条1、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可以处1.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6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2、地上开采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可以处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7’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3、煤矿、地下非煤矿山,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可以处4.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9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5万元罚款。
发现1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的,首次可以处2000元处罚,增加1人加处2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逾期未改正的,发现3人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的,处5万元罚款,增加1人加处5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10万1.5万
10305019939安全生产监督罚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18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2万元罚款;
4、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6万元罚款;
5、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5倍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9万元罚款。
3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5倍罚款12万元
10305019939安全生产监督罚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1、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了统一协调、管理,但未与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可以处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即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又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可以处3.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8000元罚款。
3.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8000元罚款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0305019939安全生产监督罚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仅做了其中一项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4000元罚款;
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即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又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可以处3.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7000元罚款。



10305019939安全生产监督罚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二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耍求的;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构成重危险源的,可以处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4000元罚款;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构成重危险源的,可以处3.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7500元罚款。



10305019939安全生产监督罚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标志不明显的,可以处8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数量不够、规格不符合规定、不完全畅通的,可以处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3000元罚款;
3、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锁闭、封堵的,可以处3.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5000元罚款;
乱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置出口的,可以处4.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各处8000元罚款。



10305019939安全生产监督罚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三条1、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3.5万元罚款;
2、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8万元罚款。



10305019939安全生产监督罚没《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月修订)第七十三条《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2号)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处2.5万元罚款;
2.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处4万元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四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罚款。
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八百元罚款。



10305019939安全生产监督罚没




10305019939安全生产监督罚没




10305019940城市管理罚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1、逾期1日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2、逾期2日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3、逾期3日及其以上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45元罚款。
并罚内容:责令限期拆除
45/㎡15/㎡
10305019940城市管理罚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l、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30处以下,或集中累计在10处以下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70元罚款;对组织者处以1.5万元罚款;  2、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30处以上60处以下,或集中累计在10处以上20处以下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130元罚款;对组织者处以3.5万元罚款;3、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60处以上,或集中累计在20处以上的,或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部位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180元罚款;对组织者处以4.5万元罚款。  (二)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的。处以120元罚款,责令清除;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改正。实施者处以180元罚款;对组织者处以4.5万元罚款实施者处以70元罚款;对组织者处以1.5万元罚款
10305019940城市管理罚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一)对陈旧损毁,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等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的;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不予加固或拆除的。1、初次违法,且对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处以1100元罚款;2、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落的户外广告牌等,不按要求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未予以加固或拆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造成财物损毁、人身伤害等事故程度较轻的,处以1400元罚款;
(二)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未及时撤除的。1、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落的户外广告牌等,不按要求及时整修、清洗、更换严重影响市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对有安全随患的广告牌、招牌等,未予以加固或拆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造成财物损毁和人身伤害等事故程度较重的,处以1800元罚款。2、对责令改正采取威胁方式阻碍执法,拒不改正的,或在一年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1400元罚款;3、对责令改正采取暴力抗法,拒不改正的,或在一年内有三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有违法行为的,处以1800元罚款。
并罚内容:责令改正
1800元1100元
10305019940城市管理罚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1、初次违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的,处以5500元罚款;
2、逾期不予拆除的,处以7000元罚款;
3、拒不拆除的,或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9000元罚款。
并罚内容:责令限期拆除
9000元5500元
10305019940城市管理罚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1、张贴、张挂宣传品在20处以下,处以每处200元下罚款;
2、张贴、张挂宣传品在20处以上50处以下的,处以每处350元罚款;
3、张贴、张挂宣传品在50处以上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张贴、张挂宣传品的,每处处以450元罚款。
并罚内容:责令改正
450元200元
10305019940城市管理罚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罚款。
并罚内容:责令改正
30/㎡30/㎡
10305019940城市管理罚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每次处以60元罚款。
并罚内客:责令停止经营
60元60元
10305019940城市管理罚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一)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未及时清运,且不依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的。1、初次违法,不足一吨的,处以75元罚款;超过一吨的,每吨处以200元罚款;2、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经督办后改正的,不足一吨的处以120元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350元罚款;3、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经督办两次后改正的,不足一吨处以170元罚款;超过一吨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乱倾倒垃圾、粪便的,处以每吨450元罚款。(二)对责任区内的积雪,未及时清扫和铲除的。处以120元罚款。
并罚内容: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450元/吨75元
10305019940城市管理罚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1、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1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700元罚款;
2、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10平穷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或一年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1100元罚款;
3、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20平方米以上的,或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造成污染的,或一年内有三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主要街道及点位清洗、维修车辆的,处以1700元罚款。
1700元700元
10305019940城市管理罚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一)随地吐痰、便溺的(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处以30元罚款。(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处以35元罚款。(四)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以120元罚款。(五)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1、初次违法,责令改正能够改正但改正不及时、不彻底的,处以350元罚款;2、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处以600元罚款;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一个月内有两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有违法行为的,处以850元罚款。(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1、初次违法,责令改正能够改正但改正不及时、不彻底的,处以650元罚款;2、责令改正不予改正,处以1100元罚款;3、责令改正的,或一个月内有两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明令禁止在街巷和居住区有违泫行为的,处以1700元罚款。
并罚内容:责令改正
1700元30元
10305019940城市管理罚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为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条(一)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1、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650元罚款;2、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1100元罚款;3、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或责令赔偿损失拒不赔偿损失的,处以1700元罚款。(二)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1、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以6000元罚款;2、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7500元罚款;3、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或责令赔偿损失拒不赔偿损失的,处以9000元罚款。
并罚内容: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9000元650元
10305019940城市管理罚没《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2010年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1、有上述其中一项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3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无罚款;
2、有其中两项违法行为的,或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6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3000元罚款;
3、有其中三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或拒不改正的,或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9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2000元罚款。
并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个人900元,单位22000元个人350元;单位5000元
10305019940城市管理罚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1、在1立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0元以下罚款;2、在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1500元罚款;对个人处100元罚款;3、在3立方米以上的,对单位处2500元罚款;对个人处180元罚款。(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1、在0.5立方米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0元以下罚款;2、在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5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3、在1立方米以上的,或责令限期改正不予改正,给予警告不予接受的,对单位处25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80元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1、在10立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5500元罚款;对个人处800元罚款;2、在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7000元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罚款;3、在20立方米以上的,或责令限期改正不予改正。
并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单位处7000元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0元以下罚款
10305019940城市管理罚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1、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在3吨以下的,或抛洒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1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100元罚款;2、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在3吨以上10吨以下的,或抛洒面积在20至40平方米的,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或一年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2.8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00元罚款;  3、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在10吨以上的,或抛洒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或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接受的,或一年内有三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4.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00元罚款。
并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单位处4.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单位处1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100元罚款
10305019940城市管理罚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一条1、初次违法,并予以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停止的,或逾期未予改正的,处以4.5万元罚款;3、拒不停止、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经批准关闭、闲置、拆除垃圾处置设施,未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环境的,或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8万元罚款。
并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8万元2万元
10305019940城市管理罚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二条l、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在1立方米和抛洒城市生活垃圾在5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以1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60元以下的罚款;2、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在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和抛洒城市生活垃圾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
并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单位处以1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60元以下的罚款
10305019940城市管理罚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履行第二十条(一)至(四)项规定义务的。1、初次不履行义务的,处以8000元罚款;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5万元罚款;3、经两次督办未予改正的,或一年内有两次以上未履行同一义务的,处以2.5万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履行第二十八条(五)至(八)项规定义务的。1、初次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以4.5万元罚款;2、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7万元罚款;3、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或一年内有两次以上未履行同一义务的,处以9万元罚款。
并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9万元8000元
10305019940城市管理罚没《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第五十二条2、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处三百元罚款(四)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1、初次违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250元罚款;2、初次违法,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350元罚款;(五)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1、盗窃、毁坏树木花草1至2棵的,处200元罚款2、盗窃、毁坏树木花草3至5棵的,处450元罚款3、盗窃、毁坏树木花草5棵以上的,处800元罚款4、初次违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200元罚款;5、初次违法,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处400元罚款;6、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750元罚款。7、践踏植被2平方米以下的,处200元罚款。8、践踏植被2至5平方米的,处450元罚款。9、践踏植被5平方米以上的,处800元罚款。(六)盗窃、损毁园林设施;1、毁坏园林设施,处600元罚款。2、盗窃园林设施,处900元罚款。(七)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1、在绿地内擅自停放车辆,处250元罚款。2、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处350元罚款。3、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处450元罚款。
并罚内容: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900元250元
10305019940城市管理罚没《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第六十六条砍伐两株以下的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5倍罚款
砍伐两株以上五株以下的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7倍罚款
砍伐五株以上的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10倍罚款
移植两株以下的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3倍的罚款
移植两株以上五株以下的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4倍的罚款
移植五株以上的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5倍的罚款
树木基准价值10倍树木基准价值5倍
10305019940城市管理罚没




10305019940城市管理罚没




10305019941互联网信息罚没




10305019942发展改革罚没




10305019943外汇罚没




10305019944海事罚没




10305019945消防罚没




10305019946城乡规划罚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 014年修正)第六十六条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1 5日内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10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10305019946城乡规划罚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三百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十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单位300元,个人30元0元
10305019946城乡规划罚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一条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造价百分之五
10305019946城乡规划罚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l、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彻底的,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罚款(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2、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不彻底的,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45倍罚款。(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3、拒不拆除的,处临时性建设工程造价0.8倍罚款。
并罚内容:责令限期拆除
工程造价0.8倍罚款工程造价0.3倍罚款
10305019946城乡规划罚没




10305019946城乡规划罚没




10305019946城乡规划罚没




10305019946城乡规划罚没




10305019946城乡规划罚没




10305019947政府采购罚没




10305019948兵役罚没




10305019949住房公积金罚没




10305019950社会保险罚没




10305019951轨道交通罚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