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发布时间: 2025-03-04 ?????发布机构:烟草专卖局 ??????????字体:[大?中?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行政处罚)?????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索引号:yczmj/1741080233544
宁晋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 ||||||
当事人 | 身份证号 | 处罚决定书 | 案件性质 | 处罚依据 | 处理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刘*川 | 132229************ | 宁烟处[2024]第55号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建议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将查获非法销售的无牌号(200支)壹佰陆拾贰(162)条卷烟依法公开销毁的行政处罚。 | 2025-2-24 |
王*琼 | 130106************ | 宁烟处[2025]第3号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违法进货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建议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万叁仟玖佰叁拾伍元整(13935.00元)9%的罚款计壹仟贰佰伍拾肆元壹角伍分(1254.15元); 2、将涉案卷烟除检验损耗外返还当事人。 | 2025-2-24 |
朱*星 | 130528************ | 宁烟处[2024]第52号 | 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朱亚星作出行政处罚:将非法销售的电子烟产品、雾化器、电子烟用烟碱予以统一公开销毁的行政处罚。 | 2025-2-24 |
王*恒 | 130229************ | 宁烟处[2024]第43号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2025-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