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信箱
信件编号 | 377 | 类型 | 领导信箱 | 提交日期 | 2014-11-23 |
标题 | 酒驾车祸死亡 | ||||
内容 | 尊敬的领导;2014年11月15日下午14时10分,我妻子在康发服装市场门前骑一辆电动三轮车正常行驶,被后面一辆小康面包车追尾向前推行80米没有减速。并且在事后也没有报案抢救,后有好心人打电话报警把人送到县医院后无法医治。直接送到省二院进行抢救,抢救无效。回来后到交警队询问情况肇事者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报警,处理事故的王警官说肇事者电话坏了,并且他是酒后驾车致人死亡,抽出的血液没有及时化验。拖延24小时才化验的,化验的结果酒精含量为75%。肇事者酒后驾车致人死亡是不是24小时就可以放人。我是一个残疾人左眼全部失明,全靠妻子一个人挣钱维家庭生活。并且还有两个孩子。一个两周半还在吃奶。一个六周岁上大班。上面还有双方的老人,我的生活该怎么办。肇事者还在逍遥法外,天理何在。望领导给个合理答复。在此表示感谢。急盼........? | ||||
回复人 | 宁晋县交警大队 | 回复日期 | 2014-12-11 | ||
答复内容 |
2014年11月15日14时20分,我队民警在393省道康发服装市场门前经过时,发现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绿色面包车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民警立即下车对该现场展开勘查,当时,伤者已被120救护车拉往医院,面包车司机在现场。面包车司机有酒驾嫌疑,鉴于面包车司机不配合民警实施呼气式酒精测试,就立即将面包车司机带往医院抽血,抽血后民警将该司机的血样送往宁晋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当日为周六,该中心礼拜天休息,无值班人员。经与该中心负责人联系,定于第二天(11月16日)进行血液酒精含量化验。 2014年11月16日上午,经与该中心负责人联系,因该中心负责人出差在外,定于当日下午做鉴定。2014年11月16日14时30分,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到达,并于2014年11月16日15时30分对该血样做出鉴定,鉴定结论为面包车司机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75mg/100ml。民警随后将鉴定结论送达双方,经调查,面包车司机持C1驾驶证,系酒后驾驶。当时伤者正在省二院实施抢救治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面包车司机在我大队留置不能超过24小时。 2014年11月26日经大队集体研究,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认定面包车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于2014年11月27日报请县公安局批准,依法对面包车司机刑事拘留。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解处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