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信箱
信件编号 | 4335 | 类型 | 领导信箱 | 提交日期 | 2020-12-21 |
标题 | 有关二手房税收问题 | ||||
内容 | 您好,我在滨河小区买了套二手房,房子的成交价是55万9千,住建局出的正式的蓝皮合同上也是这个成交价,可是交税的时候税务局却说要以评估价71万交税,我问了问周围的邻居,他们买的房子都是以成交价交的税,为什么到我这交税就不一样了,有什么根据吗?真心希望能赶快解决这个问题。 | ||||
回复人 | 税务局 | 回复日期 | 2020-12-22 | ||
答复内容 |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存量房交易,征收部门应当通过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系统)形成存量房评估价格。申报价格低于存量房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