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信箱
信件编号 | 4889 | 类型 | 领导信箱 | 提交日期 | 2021-07-03 |
标题 | 拖欠工资 | ||||
内容 | 邢台**公司宁晋**分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很多年,在职期间强制要求员工集资(不集资就不让继续上班),现在厂区变卖,法人也联系不上,望有关部门调查解决。 | ||||
回复人 | 人社局 | 回复日期 | 2021-07-06 | ||
答复内容 |
我局高度重视,我单位劳动监察工作人员迅速与反映人取得联系,经沟通了解到反映人2015年在邢台**公司宁晋**分公司上班2016年3月份辞职,在职期间强制要求员工集资(不集资就不让继续上班)现在厂区变卖,法人也联系不上,拖欠的工资及集资款至今未发放。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之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已超出我单位受理时效,并向投诉人解释清楚相关政策,反映人表示已经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