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信箱
信件编号 | 2351 | 类型 | 领导信箱 | 提交日期 | 2017-11-12 |
标题 | 佳源热力让补交签购房合同之前的保管费 | ||||
内容 | 领导你好!我是紫金名苑小区住户。2015年3月9号签的购房合同。买的这儿的房子。15年交取暖费时佳源热力让交2014年的保管费共576元,因为是我买房之前我觉得不应该交,反应到物业后经开发商与热力公司协商后不让交了,正常收的2015年的取暖费,今年去佳源热力交取暖费时又让补交2014年保管费,反应到物业后一直让等消息,问了多次也没结果。马上要供暖了,家里还有两个月的孩子,希望领导帮忙沟通让我们尽快能正常交上今年的取暖费不要耽误15号供暖。 | ||||
回复人 | 住建局 | 回复日期 | 2017-11-23 | ||
答复内容 | 根据供热办法规定,房屋交付前产生的热费应由开发单位承担,目前已协调热力公司先供暖,然后协调开发单位处理相关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