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信箱
信件编号 | 2535 | 类型 | 领导信箱 | 提交日期 | 2018-03-25 |
标题 | 外省迁入人员养老保险时间计算问题 | ||||
内容 | 本人于1993年由黑龙江将户口迁入到河北,于2017年退休,社保局在计算养老保险时,不承认1993年前在黑龙江缴纳的养老保险或者工龄(因从92年开始,黑龙江省才开始逐步缴纳养老保险,92年之前的养老保险都通过工龄视同养老保险计算养老保险缴纳年限)。请问需要什么文件或者资料来办理这一部分养老保险金的计算? | ||||
回复人 | 人社局 | 回复日期 | 2018-03-29 | ||
答复内容 |
网友:您好!经调查,李春香于1993年7月自黑龙江调入大曹庄农业公司,2017年3月到龄,未办理退休。依据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大曹庄为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李春香在黑龙江的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至大曹庄。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规定,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原参保地黑龙江)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待遇领取地办理转移接续业务。 详情咨询:宁晋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咨询地址:宁晋县宁高路7号 咨询电话:0319-5809869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对我们的工作还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给我们提出,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