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投诉
信件编号 | 2241 | 类型 | 监督投诉 | 提交日期 | 2017-09-16 |
标题 | 玉锋集团为防止员工跳槽,收取保证金是否合理? | ||||
内容 | 玉锋集团和员工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务合同,但需要员工缴纳2000元押金,若员工离职,则所缴纳的押金将不退,请问一下,这是否合理? | ||||
回复人 | 人社局 | 回复日期 | 2017-09-27 | ||
答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用人单位存在收取劳动者押金的行为,劳动者可以携带身份证、相关证据等到宁晋县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联系电话:0319-58090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