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投诉
信件编号 |
2679 |
类型 |
监督投诉 |
提交日期 |
2018-08-10 |
标题 |
请求**电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款4447元整 |
内容 |
我与2016年6月20日经人介绍进入**电缆有限公司参加工作,并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工资2000元,每月28天为满勤。2017年6月20日合同到期后,我与**电缆有限公司一直未续定书面的劳动合同,我一直在该公司工作。2017年12月份公司负责人口头约定,基本工资为2500元(2018年1-6月份工资也是按2500元支付给工人),2818年6月8日因公司拖欠本人工资104天,合计工资款12485.7元,我多次索要该款项,可公司以种种百般刁难不支付,为此我要求终止了与**电缆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2018年8月8日该公司支付给我工资款8038元,对于剩余的款项4447元该公司拒不支付。无奈之下,请求领导责令**电缆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从而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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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
人社局 |
回复日期 |
2018-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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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人社局单位劳动监察大队已与反映人取得联系。告知反映人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可携带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工作或欠薪证明,到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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