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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 2742 | 类型 | 在线咨询 | 提交日期 | 2018-10-31 |
标题 | 土地分户确权 | ||||
内容 | 我母亲是四芝兰,候家佐村人,以前我母亲的户口在我二叔户口簿上,村里土地信息确认时,我母亲因为长期随我在外居住,没有在家所以没有分户,现已分户土地确权如何更改 | ||||
回复人 | 农工委 | 回复日期 | 2018-11-05 | ||
答复内容 |
群众您好,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具体办理方式如下: 对承包方家庭内部经协商一致办理了分户手续的(以派出所户口簿为证),并明确划分了原承包土地、且四至边界清楚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签字认可,在确权登记过程中分别签订新的承包合同。对以前分户手续不完备,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依法解决争议后,方可进行确权登记。建议:分户不分地(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理由:分户后一个承包方变成两个承包方,其中的一个承包方一旦消亡,另一个承包方可能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继承消亡一方的承包地。如果只分家不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多人死亡,只要这个家庭还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理由:《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例如,在一个3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应当由丈夫和孩子继续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继承,因为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时按照人口计算土地的数量。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才存在是否允许继承的问题。” 请您按照上述办法办理,如有不明之处可致电详询:0319-5882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