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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3735 类型 在线咨询 提交日期 2020-06-30
标题 工厂异地搬迁,工人安置问题
内容 我是宁晋本地人,在公司工作了10年了,公司欲年底搬迁至山东,请问如果我们不想跟公司一起走,会得到相应的赔偿吗?相关政策怎么规定的呢?
回复人 人社局 回复日期 2020-07-02
答复内容

      接到群众咨询事项后,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电话联系上本人。详细解释了劳动法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要依法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同时告知在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如果不熟悉相关政策可以随时来电咨询,其本人对人社局答复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