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信件编号 | 635 | 类型 | 在线咨询 | 提交日期 | 2015-05-18 |
标题 | 计生委 | ||||
内容 | 在农村有没有批准三胎的特别情况?网上说有,想证实一下。 | ||||
回复人 | 宁晋县计生局 | 回复日期 | 2015-05-25 | ||
答复内容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般情况下为批准再生育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群众咨询的农村批准三胎的特别情况,只有一种情形的可能,即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其经过批准后再生育的子女,对于已有两个子女的一方来说其再生育的子女确系第三个子女,然而对于无子女一方来说系生育第一个子女。其余生育三胎的情形一般为非法生育,不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规定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