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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 2062 | 类型 | 在线咨询 | 提交日期 | 2017-06-09 |
标题 | 诊所办理条件 | ||||
内容 | 夫妻二人均有职业助理医生证可否在村里开设诊所 | ||||
回复人 | 卫计局 | 回复日期 | 2017-06-23 | ||
答复内容 |
申请设置个体诊所:
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颁布日期:1994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1994年9月1日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这里提到的“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包括个体诊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