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权利人持有不动产证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按照规定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二)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① 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②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③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④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⑤ 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⑥被继承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⑦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⑧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在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记载: “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具体事宜可打电话咨询:0319-5689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