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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 2500 | 类型 | 在线咨询 | 提交日期 | 2018-02-27 |
标题 | 公积金支取 | ||||
内容 | 领导好,前年给自己亲戚做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担保,请问在贷款人没有还清贷款和房产证下来之前,我怎样才能将我的公积金支出(自己有房贷,之前每年都在支取),或者能否通过变更担保人的形式支取,非常感谢! | ||||
回复人 | 住房公积金 | 回复日期 | 2018-03-05 | ||
答复内容 |
你好:根据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库》,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贷款的质押人为全程质押担保,不允许调换质押人,解除公积金质押只有等到借款人办理房产抵押后或者质押额高于借款余额后方可依照质押顺序进行接触质押。 对于贷款担保的变更包括以下三种政策注释: 1、第三方担保具备条件的担保人(或借款人)持已填写完毕的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手续到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复核签章,然后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手续。手续办妥后,由公积金管理机构人员持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等资料交委托行或管理部存档保管。届时,借款人担保方式由第三方阶段性担保变更为现房抵押担保。 2、采用公积金质押担保的,借款人可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将公积金质押担保变更为现房抵押担保;如出现质押人公积金欠缴、断缴或帐户封存情况的,借款人应根据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求,重新提供质押人或变更担保方式。 3、采用公积金质押担保的,当质押人账户实际存储余额高于剩余贷款本息时,可以按照质押合同签订顺序由末位开始依次解除,解除后质押人实际存储余额不得低于剩余贷款本息额。 政策咨询电话:0319-12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