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3-08-08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年8月7日) | |||||||||
| 序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单位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编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宁晋县丰盛餐饮店涉嫌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宁市监处罚〔2023〕183号 | 宁晋县丰盛餐饮店 | 92130528MAC****FX8 | 白天 | 该餐饮店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当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及相关凭证。复查中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3]29-16号)的要求整改到位 |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并拟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罚款陆佰元整(600元)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21日 |
| 2 | 宁晋县阿伟哥快餐店涉嫌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宁市监处罚〔2023〕184号 | 宁晋县阿伟哥快餐店 | 92130528MAC****Y5M | 程伟伟 | 该快餐店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及相关凭证.复查中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3]29-12号)的要求整改到位 |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并拟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罚款陆佰元整(600元)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21日 |
| 3 | 宁晋县郭清发小吃店涉嫌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宁市监处罚〔2023〕183号 | 宁晋县郭清发小吃店 | 92130528MA****QXR | 郭清发 | 该小吃店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及相关凭证.复查中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3]29-13号)的要求整改到位 |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并拟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罚款陆佰元整(600元)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21日 |
| 4 | 宁晋县丽勤快餐店涉嫌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宁市监处罚〔2023〕185号 | 宁晋县丽勤快餐店 | 92130528MA****D1X | 李丽勤 | 该快餐店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及相关凭证.复查中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3]29-11号)的要求整改到位 |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并拟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罚款陆佰元整(600元)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21日 |
| 5 | 宁晋县岭国小吃店涉嫌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宁市监处罚〔2023〕246号 | 宁晋县岭国小吃店 | 92130528M*****C0D | 刘建中 | 该小吃店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及相关凭证.复查中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3]29-06号)的要求整改到位 |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并拟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罚款陆佰元整(600元)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21日 |
| 6 | 宁晋县佳苑小吃店涉嫌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宁市监处罚〔2023〕248号 | 宁晋县佳苑小吃店 | 92130528MA*****839 | 曹锋花 | 该小吃店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及相关凭证.复查中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3]29-15号)的要求整改到 |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并拟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罚款陆佰元整(600元)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21日 |
| 7 | 宁晋县二强快餐店涉嫌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宁市监处罚〔2023〕182号 | 宁晋县二强快餐店 | 92130528M*****2W5J | 贾国强 | 该快餐店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及相关凭证.复查中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3]29-05号)的要求整改到位 |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并拟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罚款贰佰元整(200元)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21日 |
| 8 | 宁晋县舒展小吃店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宁市监处罚〔2023〕249号 | 宁晋县舒展小吃店 | 92130528M******DX0 | 张建涛 | 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复查中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3]29-19 号)的要求整改到位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十五日内 | 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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