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烟草公司 时间:2026-05-11
| 宁晋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公示 | ||||||
| 日期:2026年5月11日 | ||||||
| 当事人 | 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 案件性质 | 处罚依据 | 处理结果 | 处罚(处理)决定日期 | 公开期限 |
| 刘** | 宁烟处[2026]第25号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违法进货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可处以违法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拾叁万伍仟肆佰柒拾元整(135470.00元)9%的罚款,计壹万贰仟壹佰玖拾贰元叁角(12192.3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6年5月9日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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