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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宁晋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宁晋县统计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和内容

  1.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领导分工、机构职能。

  2.部门文件

  主要包括:部门相关文件、通知公告。

  3.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会议、活动及有关工作部署、进展等信息。

  4.财政预决算

  主要包括: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6.其他

  主要包括:人事信息、年度工作计划。

  7.统计信息

  主要包括:统计信息、统计分析。

  (二)公开方式

  1.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信息,具体网址为宁晋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本单位还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政务新媒体、公示牌等形式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宁晋县统计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地址:宁晋县晶龙大街279号文化园二楼。

  联系电话:0319-5884967,邮政编码:055550。

   (二)提出申请

向宁晋县统计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宁晋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①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到宁晋县统计局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宁晋县晶龙大街279号文化园二楼办公室,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节假日除外)

  ②信函提交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宁晋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宁晋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宁晋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